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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诗风呈冷艳奇险缴费及补助标准|财政|缴费|长春市

  近日,长春市人社局、长春市财政局、长春市民政局联合下发通知,决定调整2017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和补助标准。 

  关注一:缴费标准 

  2017年度成年居民年缴费标准由640元提高为690元,个人缴费由220元提高为240元;大中小学生和儿童年缴费标准由460元提高为490元,其中个人仍缴纳40元。

  关注二:补助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6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2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8.4元(县财政补助76.8元)。

  2.孤儿个人不缴费,由各级财政补助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8.4元(县财政补助76.8元)

  3.低保人员个人不缴费。低保人员中的大中小学生和儿童,由各级财政补助4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4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8.4元(县财政补助76.8元);其他低保人员,由各级财政补助69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省医疗救助资金补助50元,市、区财政各补助133.4元(县财政补助266.8元)。

  4.生活困难未就业的市级以上(含市级)劳动模范个人缴费140元,各级财政补助4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8.4元。市总工会补助100元。

  5.其他居民(含大中小学生、儿童)各级财政补助4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8元,省财政补助115.2元,市、区财政各补助38.4元(县财政补助76.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