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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起吉林省将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港中旅oa记_吉林

  关于开展吉林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的公告

  国务院决定2018年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全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吉政明电〔2018〕11号)要求,我省经济普查入户登记工作于2019年1月1日将全面展开,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为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登记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生产与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情况、研发活动、信息化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普查入户登记工作从2019年1月1日至4月30日。

  四、普查登记实行在地统计原则。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将佩戴由各级经济普查机构统一制作的普查证件,执行普查入户登记公务。联网直报单位由普查机构和相关专业组织普查对象在联网直报平台上填报普查表;非联网直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表由普查员现场填报普查表,同时使用手持电子移动终端设备(PAD)进行数据采集。

  五、所有普查对象都应依法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工作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填报普查表,按时、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违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普查工作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对在经济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普查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

  七、经济普查中如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请吉林省人民政府第四次全国省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431—81766374)。

  特此公告。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8日

来源:吉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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