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锤子科技被忍者创龙传法院冻结存款450万元_吉林

  锤子科技的部分资产遭法院冻结。

  12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京0115财保305号显示,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法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法院认为,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整。

  这一判决自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判决书还提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15财保305号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济南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林立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瀚,江苏求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四街99号院33幢D栋3层309、310室。

  法定代表人:罗永浩。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认为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8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锤子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北京X**支行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4500000元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奥音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杨先成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大大员  李 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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