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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区无限竞技之完美停车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_长春新区_区域要闻_吉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长春新区管委会”)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下称《条例》),制定《长春新区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长春新区管委会掌握的管委会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长春新区管委会公开的信息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需要获得长春新区管委会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

  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主动公开的主体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主体为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

  (三)主动公开的内容

  1、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3、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应重点公开的内容

  1、机构介绍。工作职能、领导分工、部门动态和内设机构及联系电话。

  2、政策法规。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统计信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4、财政信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5、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工作年度计划等。

  6、行政事业性收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7、行政审批及许可。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审批及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审批、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

  8、行政执法。本部门职责范围内行政执法的项目、依据、标准。

  9、重大项目建设。本部门牵头负责的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包括项目介绍、工程进度、招标公告、中标公告。

  10、总结报告。部门工作总结、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11、应急管理。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涉密文件除外)。

  12、监督检查。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情况。

  13、政策落实。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

  14、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15、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16、征地拆迁。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17、资金管理。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五)主动公开的形式

  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应将公开的信息通过长春新区政务网、新闻发布会、报刊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公布的信息如有变更,应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长春新区政务网的相应栏目予以更新。

  (六)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1、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政务公开工作。

  2、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各相关市直派驻机构在公开信息时,要切实做好保密审查工作,遵循一事一审查原则,所公开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3、对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事务、不及时更新信息内容的,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予以通报,并纳入全区年度考评。

  二、依申请公开

  (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管谁公开”和属地管理原则向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提出申请,要求知晓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被申请机关依照本办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二)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方便快捷、保障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四)公民依申请公开信息时应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公民的姓名、证件名称、联系方式等。

  2、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提交时间。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2)所需信息的内容要求。

  (3)申请公开信息的形式要求

  (4)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5)申请提交时间。

  (五)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收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要件不完备、内容不具体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正申请内容。

  (六)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受理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给予答复:

  1、已经主动公开的,应说明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及时提供,或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

  4、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5、申请提供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七)下列信息不予公开:

  1、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但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3、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4、经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依法确定为不公开的。

  5、尚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过程中的信息,公开可能影响正常行政管理活动和行政目的实现的。

  6、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八)新区及所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受理申请时,能当场予以答复的,应当场予以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需要延期答复的,各开发区管委会需经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同意,管委会各委、办、局需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延期答复需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或者根据需要应当征求省、市有关部门意见的,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

  (九)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接到申请后,根据“谁制作谁公开”、“谁保管谁公开”和属地管理原则,形成《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责成相关开发区、单位(部门)予以受理。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在收到新区党政综合办公室的《信息公开申请交办单》时,应在交办单上规定的时限内向申请人进行答复。

  (十)对同一申请人向同一单位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可以不予答复。

  (十一)各开发区管委会,管委会各委、办、局在形成答复意见后,要经本级法律顾问把关后方可进行答复,并将答复结果报同级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十二)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办、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交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

  1、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信息的。

  2、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3、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4、违反规定收费的。

  5、其他违反本指南的行为。

  (十三)申请人认为有关单位不按照规定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新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

  长春新区依申请公开电话:0431-81335585;

  高新开发区依申请公开电话:0431-85542563;

  北湖开发区依申请公开电话:0431-89672847;

  长德开发区依申请公开电话:0431-81187012;

  空港开发区依申请公开电话:0431-82158604;

  投诉电话:0431-813357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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