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生活网-432132资讯信息网

长春市发布肉品管www.zzrsks.com.cn理条例 5月1日起施行_吉林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置

  第三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从事畜禽屠宰,肉品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市场监督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下列措施:

  (一)开展应急救援,组织救治因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肉品及其原料,并进行检验;

  (三)依法责令销售者停止销售、召回和按照规定处理肉品;

  (四)调查、处理事故;

  (五)采取法定的其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社会危害;

  (六)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并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发生肉品质量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十三条 肉品生产、加工、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并落实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肉品质量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发现肉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召回已经销售的肉品;对召回的肉品,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置,并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畜禽屠宰许可证擅自从事屠宰畜禽活动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畜禽、肉品、屠宰工具和设备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单位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明知他人违法屠宰畜禽,仍为其提供屠宰场所、肉品贮存场所或者设施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有活禽交易的市场内,市场开办者未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检查、报告义务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原发证机关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经营业主违反动物防疫、卫生、活禽宰杀等有关规定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生产区域未定期清洗消毒,保持清洁;出厂(场)的肉品带有污血、伤斑、病灶及有害腺体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没收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注入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对畜禽屠宰厂(场)或者其他组织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畜禽屠宰厂(场)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还应当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两次以上对畜禽、肉品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畜禽屠宰厂(场)屠宰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注入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畜禽、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屠宰畜禽和肉品品质检验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

  (二)对品质检验不合格的肉品,未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

  (三)未建立肉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未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品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肉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吊销其畜禽屠宰许可证。

  出厂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畜禽肉品,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屠宰厂(场)出厂(场)的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加施专用检验标识的,由畜牧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品。

  第四十一条 销售种公母猪和晚阉猪肉品,未在销售场所明示告知消费者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相应肉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购、加工、经营法定禁止收购、加工、经营的肉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没收尚未销售、加工的肉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收购、加工、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肉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肉品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加工、销售肉品,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等的;

  (二)销售肉品未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明示销售者姓名或者名称等有关信息、肉品来源、检疫和检验合格证明的;

  (三)销售肉品未使用肉品专用工具和防蝇、防尘设施,露天销售肉品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肉品加工、经营企业未制定肉品质量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

  (二)加工、销售肉品的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的;

  (三)肉品加工、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留存肉品质量和来源等有关信息记录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熟肉制品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销售肉品未按照要求明示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场开办者未建立和落实肉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肉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每日未对肉品查验证明,核对种类、数量的,由市场监督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贮存或者运输肉品的,由畜牧业、市场监督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从事肉品管理工作的人员,在畜禽屠宰和肉品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9年 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25号

  《长春市肉品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2月11日由长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于2019年3月28日经吉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4月16日

上一页 1 2 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