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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天能源股终极螃蟹大战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_财经

中国证券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目前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80,760,000元(本金80,000,000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公司无法准确判断对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

  近期,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天能源”)收到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2019)闽02民初字第257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及大大员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民事起诉状等文件,公司获知以下涉诉信息,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起诉申请的基本情况

  受理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基本情况:

  原告:厦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东港北路31号港务大厦

  被告基本情况:

  被告(一):武汉中能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中能”)

  住所:武汉市汉阳区赫山路特1号

  被告(二):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1035号海航荣御大厦1507室

  被告(三):青岛中天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中天能源集团”)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写字楼B座1016室

  被告(四):邓天洲

  被告(五):黄博

  二、诉讼案件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1月8日,武汉中能因采购商品需要,与原告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编号:HT9020010170000221)。双方约定:武汉中能在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内可向原告申请使用的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综合授信额度有效期自2018年1月8日至2019年1月7日止。同日,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集团、邓天洲、黄博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DB9020021180000175),合同中约定,以上主体为武汉中能与原告签订的上述《综合授信合同》及其项下所有分合同的全部债权以及附随债权提供连带担保清偿责任。2018年1月10日,原告与武汉中能签订《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编号:HT9020030180000644),并于同日签订了《保证金质押合同》(编号:厦农商保证金第1404365号),原告依武汉中能的申请,为其开立了票面金额为人民币壹亿元整的《国内信用证》(信用证编号:LC20121800004),其中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敞口额度为人民币捌仟万元。2019年1月11日,《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已届满,武汉中能未按合同约定将信用证项下款项足额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造成原告全额垫款人民币壹亿元整。2019年1月15日,原告依约划扣对应的保证金2,000万元。武汉中能结清2019年1月31日之前的垫款罚息,未能依约归还原告垫款及利息(罚息、复利),中天能源、青岛中天能源集团、邓天洲、黄博亦未依约向原告承担担保责任。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目前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高度重视本案,将根据本案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四、公司后续事项安排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正与有关方面协商处理公司涉诉事宜,争取解除或达成和解协议,尽快解决上述涉诉事宜。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长春中天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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