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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智卡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伤害应给予赔偿"拟写入法律

(原标题:“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伤害应给予赔偿”拟写入法律)

新京报快讯10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对比一审稿,二审稿增加了有关问题疫苗的规定,明确提出: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何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2008年出台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是指合格的疫苗在实施规范接种过程中或者实施规范接种后造成受种者机体组织器官、功能损害,相关各方均无过错的药品不良反应。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负责人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根据党中央关于完善疫苗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则的精神,针对长春长生问题疫苗案件暴露的突出问题,二审稿在一审稿基础上增加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学、入托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长生狂犬疫苗赔偿方案:重度残疾赔50万致死赔65万

《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第六条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证监会对长生生物及高管顶格处罚4人终身市场禁入

依据《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证监会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将在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后,依法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